交通部修法一公頃以下農牧林地開放露營使用

【台灣新聞雲】 記者謝戴銘 / 桃園報導

近年來國人熱愛登山露營,可是台灣沒有露營法,也沒有專責的露營場事業主管機關,有高達九成的露營場地違法設立在山坡地丶林地丶農牧用地上,讓親近自然的事業活動背負破壞國土的罪名。

行政院在今年3月23日指定交通部觀光局為露營場的主責機關,觀光局與相關部會協商後,擬開放1公頃以下、設在農牧林用地上的露營場「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形同大開「就地合法」的方便門。同時也將修法,讓農牧林業用地開放露營用途,未來全國1公頃以下的農牧林用地也都可以設置露營場,引發外界撻伐,形同違章工廠翻版,成為另類農地佔用,也有破壞水土之虞。

農地主責單位為農委會,企劃處副處長王玉真表示,開放農林牧地露營場地合法化,的確影響農地涵養水源功能,但當產業需要新的發展,政府應該找出平衡點。「但要慎防不肖業者假借露營場的名義,進行其他開發。」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資料,台灣露營場共有1,985處,合法者僅167處,其中,營業中且違反相關法令者共有773處,營業中而違反事項待清查者有713處,營業狀況不明或無營業者,計332處。

細查773處營業中的違法露營場,超過一半的違規項目註明為「不符合土地管制法規」,但未明載是哪些法規,其他場地分別違反了《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區域計畫法》以及佔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以南投仁愛鄉的清境彩虹露營區為例,該案場位處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108年7月24日因違反《區域計畫法》被裁處6萬元,不過至今仍在營業。

之所以會有這麼高的違法比例,主因在於全台有71% 的露營場設在農牧、林業用地,由於農業用地不容許設置露營設施,因此這些露營場都是違法設立。

為解決露營場非法問題,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周廷彰表示,現有的《土地使用規範》不容許農業用地設置露營設施,因此交通部邀集各部會達成共識,並將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中有關農牧、林業用地的容許使用,增加露營場使用,並訂定露營設施的細節,讓業者知道如何申請、地方政府知道如何審查,才會發放許可證使之合法。

觀光局技術組副組長王智益補充說明,修法後現有露營場地只要低於1公頃且已有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者,即便在農林牧地上也無礙,只要未違背其他相關法規,像是《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且符合不能設置在生態敏感區、不能臨近溫泉露頭、山崩斷層處等但書,就可接受輔導合法化,目前適用修法的露營場有634處。

此外,放寬地目使用後,未來1公頃以下的農牧林地皆可以跟地方政府觀光局處遞件申請興建露營場,觀光機關會再責成水保、建管、森林等相關單位共同監審,確認皆無違法,便能取得營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