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爭議!可尋求消保官申訴調解

【台灣新聞雲】記者 郭永城/台北報導

消費糾紛爭議,不需要到民事法院解決;對於許多「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明確問題,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歡迎民眾提出申訴,交由消保官處理。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台北市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所以在「法務局」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與消費者保護官室,來受理消費爭議第一次申訴處理、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及消費者保護法令諮詢等業務;消保官則針對消費爭議第二次申訴處理及調解、消費安全稽查及教育宣導等業務。

近來,針對疫情期間「人與人」減少接觸,產生關於「消費契約」爭議,有日益增加的趨勢,消保官室特別提醒民眾,可以直接向台北市法務局提出爭議申請,無須透過地方法院審理,來求尋求解決方案。

法務局表示,依據「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指廠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由廠商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消費者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定型化契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保法第十二條、施行細則第十三、十四條,審查權在法院)。此外,異常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如字體太小、印刷不清、記載於背面;或內容超過通常消費者知識程度、社會經驗等所能瞭解範圍)(消保法第十四條)。


消費者保護官室指出,定型化契約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審閱期間長短可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消保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也就是說,廠商不給消費者定型契約書「正本」,根本是無效的定型契約。


消保官舉例,近來許多消費者向消費者服務中心詢問,有關民間代辦(貸款)公司透過「網路線上簽名」,沒有給消費者「紙本(正本)」合約,不讓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直到消費者提出疑義時,業者才拿出當時電腦簽約版本,「說是」當時消費者的簽名,試問廠商如何證明契約效力?此舉,已不符消保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