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扶險提前.保證給付.也可參考這一判決

殘扶險提前.保證給付.也可參考這一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年度保險字第*號被保險人已具備1.主治醫師教學級醫院乙種診斷書2.勞保局失能診斷書3.勞保局核定公函.核定已符合症狀固定.第7-2項目第二等級 4.法院函詢醫院回函.再次確認已符合失能體況提醒重點本事件非常細膩.如果是主張註15但書的例外情況.也是符合更關鍵的是.凱翔

註15的原則認定治療開始點.是否已經達到治療期間法院認定是始點.非常用心.還有就是勞保失能診斷書的詳細記載祥況!日後類似情形.如果受益人提供如此有用證據.還是不理賠嗎?請看清認清保險公司的名稱!——— 判決內文摘錄 ———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康***之病歷摘要為據(保險字卷第253-277頁)。細觀***於106年7月29日至106年8月19日之出院病歷摘要,雖有「Her consciousness level got gradually improved」(她的意識狀態已逐漸改善)的記載(保險字卷第272頁),但康**罹患惡性腫瘤之疾病,其意識狀態之良窳呈現,並非等同於疾病本身之治療效果之成否,亦即人的意識狀態本繫諸多種因素,要難用以判斷惡性腫瘤治療本身及其效果,被告執此認為***並無症狀固定云云,容有誤會。再觀前揭病歷摘要,***自105年7月間至106年8月間之入出院治療,其歷次出院病歷摘要之「治療效果」均記載「剛開始治療,暫不評估療效」等語(保險字卷第258、267、273頁),然***既已回診多次(門診治療10次以上;不爭執事項第6點)、住院3次接受治療,何以上開病歷摘要均一律記載「剛開始治療」?其真意何在,令人費解。被告執此尚有疑問之記載,主張***並無症狀固定云云,亦乏說服之力。又被告另稱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係記載「腦移轉中樞神經系統」而非「胸部臟器」,與系爭契約附表6-1-2約定之障害不同;失能診斷書記載「…本院追蹤治療…」,足徵其尚在治療中而未症狀固定云云,但細閱該診斷證明書之內容,業已經腫瘤科專業醫師診斷為「肺惡性腫瘤併腦移轉」,此觀該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欄之記載(補字卷第31頁),至為明確;又醫院對病患之追蹤治療,乃屬一種行為的描述,並非狀態的確定,縱使醫院仍在對於病患為追蹤治療,亦不能排除症狀固定之狀態的認定,兩者層次不同,不應混淆。至被告所稱之「腦移轉中樞神經系統」,亦係根源於肺部之惡性腫瘤,兩者何可切割觀之。況依卷附失能診斷書,亦已判定***之肺、腦均為失能部位(不爭執事項第6點),而經本院再次函詢專業醫師後,該醫師亦明確認為其已符合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不爭執事項第17點)。是被告所執此辯,同有誤會。另被告稱不應以勞工保險的失能診斷作為商業保險契約殘廢之認定標準云云。然勞工保險固與商業保險屬於不同法律制度規範下之法律關係,其給付要件亦可能各有不同之標準。但如此之見,亦不能認為因此絕對排除勞工保險失能方面之醫學認定,蓋醫學作為一種專業,本有於科學基礎與原理原則,在醫學領域相關認定上,本此基礎與原則所衍發之判斷與認定,並無在概念上必然相觸相斥的背反關係;又本院認定之系爭契約保險金給付要件,亦非專以失能保險之判斷為唯一證據,仍參酌卷內病歷資料、醫師之認定等全部卷證綜合衡之而形成心證。是被告所指前詞,亦有偏誤,難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