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 吳允顥/嘉義報導
租屋族注意囉!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屋電費新制將於113年7月15日施行,電費修正2大重點如下:
一、租屋電費計費基準:
1、按度計費:
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費」。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2、非按度計費:
房東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二、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
1、房東有提供租屋電費資訊之義務。
2、房客得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租屋相關電費資訊。

■電費新制適用規定及違規處理方式■
1、舊契約不適用新制
電費新制上路前(113年7月15日前)已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且租期持續至公告生效日以後者,基於信賴保護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新制規定。但租賃雙方仍得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制。
2、違規提出申訴限期改正
因住宅租賃契約已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如房東違反電費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得檢具證明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處新臺幣3至30萬元罰鍰,又拒不改正,得加重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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