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 黃才昱/宜蘭報導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 宜蘭縣:本辦法第六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项。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自113年11月3日起至11月15日止(工作日)。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 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請農友攜帶以下資料至公所辦理
- 身分證、農會(或郵局、銀行)存款簿、印章(或簽名)。
-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 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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