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 陳子榮/連江報導
連江縣政府訂下「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作為違規案件裁處準則,確保執法公平性與依據,同時降低爭議發生。
連江縣政府本次訂定裁罰基準,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針對未依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經核准擅自開發等違規行為,建立明確裁罰標準。
原則上所有案件均依統一基準裁處,惟若個案情節特殊,得於法定罰鍰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並於裁處書中敘明理由。
違規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下者,首次裁罰新臺幣6萬元,最高可達20萬元,面積1001至5000平方公尺者,罰鍰自8萬元起,最高25萬元,面積超過5000平方公尺者,則自10萬元起,最高可達30萬元。
違規設置工作物,得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若逾期未辦理,將移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完成拆除後,仍須依規定辦理水土保持處理及後續維護。
連江縣政府強調,山坡地開發應依法申請並落實水土保持措施,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未來亦將持續加強稽查與宣導,維護山林資源及公共安全,打造永續宜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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