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BMW酒駕逆向撞死幼兒園女師案 酒駕致死肇逃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 台灣新聞雲 ]記者陳森照 / 金門即時報導

金門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張姓男子涉嫌酒駕致死及肇事逃逸案件,115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 號公共危險一案,於今115年9月3日下午6時30分在金門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公開宣示,張男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3年。又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今日進行量刑辯論。檢方認為,被告具有多次酒駕前科,駕照遭註銷後仍長期無照駕駛,案發後也不是立即主動投案,而是在警方展開查緝並經女友勸說後才投案,犯罪情節重大。

本案發生於2025年10月17日晚間。51歲張姓男子酒後駕駛BMW權利車,行經金湖鎮環島北路與玉環路口時,涉嫌逆向超車,撞上迎面而來的45歲翁姓女機車騎士,並波及另外兩輛汽車。翁姓女子為當地幼兒園教師,因傷勢過重送醫後不治。

案發後,張男棄車逃離現場,警方循線在車上查有張男證件,隨即循線追查,張男在案發約5小時後投案。警方對其進行酒測,酒測值嚴重超標。檢方後續依酒駕致死及肇事逃逸致死等罪嫌,將張男移送法辦並聲請羈押。

檢方於量刑辯論時指出,被告年逾50歲,已有多年社會歷練,過去也曾接受酒駕相關輔導,卻再次酒後駕車並造成他人死亡,顯示其法治觀念及刑罰嚇阻效果有限。檢方認為,被告案發後並非立即主動投案,不宜將投案視為重大減刑事由。

檢方另表示,被告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家屬也未予原諒,量刑時應從罪責相當、一般預防及維護交通安全等角度審酌。檢方並參考金門及其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案件,認為本案同時具有累犯、嚴重交通違規及肇事逃逸等情節,犯罪情狀明顯較為嚴重,因此建請法院判處重刑。

辯護方則表示,量刑除應考量犯罪行為造成的結果及情節,也應評估被告是否真正認錯、懺悔,以及日後避免再犯的可能性。

辯護律師指出,被告過去雖曾涉及毒品犯罪,但出獄後已戒除毒品,重新投入工作並維持經濟生活,期間也持續照顧母親。辯方認為,這些經歷顯示被告並非完全沒有改變及復歸社會的可能。

針對被告的酒精問題,辯方表示,被告過去曾接受戒酒治療,現階段也願意配合相關治療與輔導,並正面面對酒精造成的問題。辯護方主張,法院應將被告的認罪悔意、治療意願、親友支持及未來復歸社會的可能性納入量刑考量。

對此,檢方反駁表示,被告過去已有長期酒駕及違規紀錄,辯方所稱懺悔及未來改變,目前欠缺足夠客觀證據支持,所謂復歸社會的可能性仍屬推論,難以據此減輕刑度。

國民法官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於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結果的重大案件,包括酒駕致死及毒駕致死等案件。案件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事實認定、罪責判斷及刑度決定。(實際判決依照金門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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