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 王璽凱/報導
凌晨兩點多的快速道路上,路燈把車道切成一段段昏黃的光。車流稀落,卻仍以高速掠過。計程車後座的人已經倒下去,沒有聲音,也沒有動作。被計程車司機把後座的人拖到路面上,車燈隨即遠去。
他躺在內側車道,四肢軟垂,眼睛睜著卻無法聚焦。意識像被撕開一條縫,他忽然明白自己不在車上。腦裡只剩一個越來越清晰的念頭:我動不了。喉嚨裡只有細微的氣音,他想喊,卻發不出完整的字。身體像沉進水泥裡,連抬起一根手指都做不到。他聽見輪胎壓過路面的聲響從遠處逼近,速度沒有慢下來。他知道那是車,也知道車不會看見他。恐懼在那幾秒裡從胸口湧上來,卻沒有任何出口。
那之後的幾分鐘裡,快速道路內側車道上躺著一個無法自行移動的人。凌晨2時22分到2時31分之間,四輛依序駛過的車輛輾過他。法醫認定死因是腦部碎裂傷與大量出血。四名駕駛後來因案發時為深夜、路燈明暗交錯、難以即時辨識閃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死亡的結果,卻已不可逆。
一條原本只是要從文山到板橋的路,因為一次拖行與離去,變成了無法回頭的終點。乘客在無自救能力的狀態下被留在高速車道上,後續車輛的輾壓只是把已經發生的遺棄,完成成死亡。法院在審理後指出,司機對乘客有依契約應為的保護義務,卻未為其生存所必要的保護,因而致人於死。
事後,司機曾主動通知警方有人倒臥在快速道路上,卻未坦承自己就是搭載該名乘客的駕駛。得知死亡後,他雖到派出所說明,卻數度稱對方是自行下車,未主動申告自己的遺棄行為。國民法官法庭因此認為,不符合自首減刑的要件。審理過程中,他也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且未表現真摯悔悟。合議庭審酌其無前科、育有未成年子女等情狀,同時考量家屬求處無期徒刑過重、檢察官求刑11年稍輕等意見,最終依刑法遺棄致死罪,量處有期徒刑13年。
本文依真實事件改編,依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宣判,判決主文寫著:被告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契約應保護,而不為其生存必要之保護,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參年。全案仍可上訴。
快速道路上的那幾分鐘,把一個載客契約裡的保護義務,變成了不可挽回的死亡。法院用13年的刑期,記錄了這一次的選擇與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