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 陳森照/金門報導
為了落實配合我國政府對人權與民主等普世價值的重視,並推動促進公務同仁對國際重要時事議題的認識,瞭解兩公約條文與自身工作業務之關聯性,學習並思考如何將兩公約運用於業務工作中,適時地引用兩公約作為規劃、評估與執行政策及措施之參考架構,以避免政策實行時可能造成之人權損害問題,縣府人事處每年度均規劃辦理兩公約與人權教育相關研習活動,期以增進提升公務同仁之相關專業知能。

因此,金門縣府人事處今年度特別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合作,並在日前聘邀了專業法官擔任講座,以兩公約之司法實踐與探討為題,講述說明國際兩公約在我國推動實踐的歷程以及對司法制度的影響,以及目前在實際案例中的適用情形。自從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分別於1976年3月23日、1月3日正式生效;前者主要針對人的生命、身體相關的權利做出規範,包括對死刑的限制,以及國家應保障人民不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或社會階級等因素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對待,也應保障人民在司法上具有公平受審判的權利,後者規範的內容則主要為對人的工作權、受教育權等權利的保障,以及規範國家應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義務教育等措施,以保障國民的福祉與利益。我國在2009年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施行法,將兩公約的內容「內國法化」,藉由國內的立法授權讓兩公約的內容能實際在國內被落實與執行。
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為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礎之人權保障基準,其目的在促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皆能享有相同之保障。
而我國在人權保障之相關作為與成果,除了「兩公約」之外,在2012年1月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在2014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宣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也在2014年12月3日的「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正式施行,再加上2015年12月9日公布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目前已經有6個聯合國國際公約在我國推動落實內國法化。
縣府人事處錢處長開場致詞時也提到,台灣多年來不間斷地在人權保障方面努力,迄今也取得不少重要成果,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升我國人權水準及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因為人權的保障就像是陽光與空氣一樣,擁有的時候大家不覺得很重要,但是一旦沒有了就會感受到明顯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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