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 陳森照/金門報導
金門縣政府辦理的「112年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說明會」活動,日前在金門縣政府新聞發布室舉辦。建設處處長張瑞心表示,金門縣府規劃今天這場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說明會,主要是為讓與會人員能清楚了解公平會是如何來維護市場公平正義,非常感謝公平會萬家宇科員不辭辛勞來為大家作解說。也感謝縣府消保官王晶英帶大家從兩公約的視角,來看國際人權公約是如何看待消費者保護以及國家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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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首先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萬家宇科員主講,萬科員指出,公平交易法是保護「競爭過程」而非「競爭者」,如果市場競爭是一場比賽,公平交易法的規範則是為了使比賽精采和公平的手段。接著指出聯合行為會對市場產生重大危害,使消費者權益受損,因此,公平會於110年11月26日修正發布「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因為,業者為避免違法行為被發覺,都以隱密、偽裝的方式在運作,為了鼓勵握有事證的企業內部人員或民眾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本次對獎金發放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以提高檢舉誘因,修正重點在於,經確定為違法聯合行為,即使因情節輕微等因素未裁處罰鍰,仍依證據資料價值,酌予發放每名檢舉人5萬元獎金,而罰鍰總金額達5億元以上之案件,檢舉獎金最高可達1億元,且一百萬元以下獎金將採一次性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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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接續由縣府消費者保護官王晶英講授「從兩公約看消費者保護」。王晶英指出,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中有六公約我國已經國內法化了,其中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11條,規範了國家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的生活環境,有免於饑餓的基本權利。而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公約條文所作出的解釋則為兩公約一般性意見。在一般性意見中也做出了保障消費者的適足糧食權得到實現,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保證人人能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實際可取得、可負擔的供水,在商業行為背景中,個人可直接就商業組織侵害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行為訴諸法院,以及國家應廣泛利用行政與準司法機制等應負義務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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