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11月開徵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納稅義務人儘速辦理

[台灣新聞雲]記者 陳森照/金門報導

金門縣稅務局提醒,地價稅於每年11月份開徵,並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只要是在8月31日以前於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產權登記者,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徵收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規定,以每年的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若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持有未滿一年,仍需繳納全年地價稅,如超過8月31日才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先生於112年7月10日將A土地出售給乙小姐,並於同年8月10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為乙小姐,所以112年度地價稅稅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乙小姐;若甲先生與乙小姐遲至9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因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為甲先生,則112年度地價稅稅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仍為甲先生;以上二案例之納稅義務人112年內持有A土地都未滿一年,仍需繳納1月1日〜12月31日全年之A土地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年度中有買賣土地的民眾請多加留意,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另如有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者,請把握時間於9月22日以前洽稅務局臨櫃、郵寄、傳真申請,亦可透過該局網站(網址:https://kmtax.kinmen.gov.tw);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該局近年來積極推動e化服務及多項簡政便民措施,稅務局網站有:「稅務線上申辦」、「便民服務」等稅務資訊,歡迎鄉親善加使用,若有稅務疑義,歡迎來電082-325197轉303、312、313,稅務局將熱忱為您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