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逕舉單未蓋單位章之後續處置

[台灣新聞雲]特派記者 黃靖賀/台中報導

議員鄭功進指陳本分局員警於112年11月15日5時許在西區永成街與民興街167巷口逕行舉發違規停車,且逕舉單未蓋單位章。

查本分局員警於該時段擔服備勤勤務,日前接獲民眾檢舉該路口有違規車輛,遂於本(11)月15日5時許主動前往查看該路口有無違規車輛致通行不便,經到場後發現違規車輛一台並予以逕行舉發,惟該告發單漏蓋單位戳章。

本分局經查明後,發現該車輛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6項深夜時段(0-6時)除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要件,主動聯繫議員服務處協助民眾撤銷該張逕舉單。

陸員疏未於逕舉單蓋單位戳章及未準確衡量深夜時段得以勸導代替取締,依規定議處。

本分局加強教育所屬員警深夜時段,如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6項等違規者,應以勸導代替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