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檢舉魔人被退件 憤而轉移目標檢舉警方

【台灣新聞雲】記者 回添史/綜合報導

交通的順暢需由用路人遵守規則共同來維持,近年來由於科技進步,各式行車記錄器或是照相器材價格都很親民,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條文: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這讓許多正義之士紛紛路見不法逕行舉報,但是如果以報復心態為之,則失去立法之美意。

日前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受理一起民眾交通違規檢舉案,由於提供之證據無法直接證明違規事證,故無法舉發。孰料該名檢舉人竟怒向監察院、內政部長、警政署長陳情檢舉承辦員警怠忽職守,據本報獲得資料,此非單一事件,已有多單位遭到類似事件。

鐵警花蓮分局表示,本案經審視檢舉人提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僅以側拍角度方式蒐證,無法提供明確之違規地點、時間、相關道路設施、號誌、標誌及標線等重要違規行為判斷依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項:「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不予舉發。」,故不予舉發。惟檢舉人見所檢舉案件未被告發,陸續向警政署、內政部陳情要求查處,又於臉書「翻轉東台灣交通違規2.0」臉書社團中爆料,指該分局藐視法令、曲解法令,要求調閱平交道監視器畫面證明違規,並質疑承辦人失職等云云。

經查平交道監視器錄影系統之設置及管理單位為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務單位,該監錄系統設置之主要目的為確保列車安全、維護設施運作及事故原因調查之用,檢舉人要求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主動調閱平交道監視器畫面作為告發佐證,顯與臺鐵局原建置該平交道監視錄影系統之目的與功能不符,且因個資法有侵害人權之虞,故該分局未依檢舉人所求辦理。

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仍呼籲用路人行近平交道時,遵守「停、看、聽」,遇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車輛應立刻停止於停止線後方;但若遇警鈴與號誌顯示,已行駛至平交道範圍內,為避免衍生事故,駕駛人應儘速通過該區域,以維持平交道範圍內淨空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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