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修法與特殊案例

立法院5/21三讀通過《刑法》刑法185-4條修正草案,明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何謂肇事逃逸
維基:肇事逃逸係指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對於傷、亡之被害人或毀
損車輛、物品,沒有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也沒有向警
察機關報案,即逕行逃離現場的情形。


B、自己沒感覺到,是否肇逃逸
14年小黃開了超過74萬公里的車因為有雜音,擦撞機車後沒有察
覺而肇事逃逸,最後判無罪(2020-10-31 聯合報)因為雜音影響擦
撞聲音,誤以為是機械故障不理它們,所以才無罪。
結語,肇逃雖然修法量刑,也要注意當時情況,做好應該做的事故處理,如打110,119
台灣車禍關懷協會
常務監事兼發言人 黃才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