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歲女童在家門口遭父輾傷送醫不治2021/07/18自由時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對受害人一定有理賠,除非受害人自己故意,如有人伸腳,伸手故意撞汽車,就不賠對誰有利誰舉證,所以保險公司要舉證是故意
被保險人故意,酒駕,無照,沒有強制責任險適用不同條款
如果故意撞受害人,就要被代位求償如第 29 條第一項第三款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三、故意行為所致。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酒駕屬於第一款,無照屬於第三款

如果沒有強制責任險,無照,照樣要賠,按照第42條,不能代位求償
第 29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三、故意行為所致。
第 42 條(沒有強制責任險,肇逃)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台灣車禍關懷協會常務監事暨發言人黃才昱
專訪27年經驗勞務理賠專家 黃才昱https://wp.me/p4kCYZ-4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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