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撞人,車險權利

男倒車撞死人依殺人罪二審判11年、還要賠償保險公司理賠金
2021/5/19自由時報

法官認為 兩人糾紛,駕駛人故意倒車撞死他人,連加害人所屬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
1.什麼叫故意?誰舉證
故意的解釋,網路說: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故意闖紅燈,故意闖平交道,是否為故意,
是故意行為,保險還要看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如闖平交道等,認為可以沒事通過,快速闖過,意外險就要賠,
如果,人躺在鐵軌等火車過來,意外險也不賠,因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

誰舉證?對自己有利自己舉證

2.為何要賠償保險公司?
強制汽車保險法
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故意行為所致。
是代位求償,正式簡稱應該叫代償,賠償兩字不夠精確

任意汽車責任保險各家條款,不賠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3.為何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車輛靠行:最高法院判決92台上779號
只要外觀是屬於某交通公司,為保障受害人屬於民法僱傭。
貨車鋼板超出路面害騎士喪命 環保公司撇責:駕駛只是幫忙、非員工。
2021/05/22自由時報,
法院判決幫忙也就是僱用人責任,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4.評論

不要以為撞死人,都有200萬元,故意就GG,對被害人而言,要想辦法知道他所屬的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台灣車禍關懷協會
常務監事兼發言人 黃才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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