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謝志明/吉安報導

張峻對此新聞稿感到相當錯愕,特此提出三項聲明 :
一、 此案乃於民國70年間,由張峻之祖父向原檳榔農購買權利,亦為祖父留下之檳榔園,張峻為第三代繼承者,繼承後沒有任何擴大開墾面積之動作或做為其他用途,對於違反山坡地水土保持法,毫無主觀犯意。
二、 經財政部國產署與張峻協調後,張峻亦依照國產署規定要求,自行砍除檳榔並將租地歸還。
三、 另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中所提及之張峻將檳榔園每年以120萬出租予他人一事與事實不符,實則張峻出租予第三人之土地,除前述祖父向前手購買權利之檳榔園外,其他半數以上,均為張峻私人所有之土地。
從民國70年起迄今,三代傳承歷經40餘載,皆維持祖父最初購買檳榔園前手之狀態,豈料,檢察官起訴所依據的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均立法在後,豈可使用新法處罰在前之行為,且張峻後續亦配合國產署之要求,自行砍除檳榔並歸還所有土地。
此案張峻展現十足的配合度和誠意,也勇於面對此歷史共業,並以己之力善盡水土保持的責任,殊不知花蓮地方檢察署是否受到其他壓力而從嚴起訴,違反比例原則。但對花蓮地方檢察署的起訴結果,張峻坦然面對,並會繼續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努力,相信法院會還給張峻和其他檳榔農一個公平公正客觀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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