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新聞雲 ]記者陳森照 / 金門報導
金門縣失智據點設有5家,分別為:金城鎮樂智據點-新康居家職能治療所(0979-739-128)、金湖鎮拾憶小棧-財團法人晨光社會福利基金會(082-334537)、金沙鎮拾憶小築-財團法人晨光社會福利基金會(082-352468)、金寧鄉順心學堂-金門順心全人關懷發展協會(0982-377-250)、烈嶼鄉歡樂揚憶城-金門縣音律活化健康協會(082-362224),提供符合收案條件之失智症者認知促進、延緩失能課程、共餐、照顧者支持團體、照顧者照顧課程、安全看視等服務項目,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時段(9時至12時)及下午時段(13時至17時)。符合據點收案標準之失智症者原則不收費(共餐費用依各據點規定),後續原符合失智據點收案服務對象,經收案且有服務紀錄者,倘因病情退化後,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評估為2分(含)以上或長照需要等級(CMS)為第4-8級者,將協助轉介至照管中心媒合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長期照顧相關服務,若經6個月內仍無法順利銜接長照服務,得經原失智據點同意持續服務,且經失智個案或主要照顧者同意以自費方式接受服務,自費方式依各據點收費標準,若有興趣至據點上課請電洽各失智據點。

114年度失智據點配合中央政策,服務對象修正如下:為非屬24小時服務機構,且符合下列收案條件之一者:1.CDR 0.5至1分且未失能;2.CDR 0.5至1分且CMS第3級(含)以下;3.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失智症)為輕度且未失能;4.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失智症)為輕度且CMS第3級(含)以下。亦即須為失智症極輕度/輕度且為未失能/長照需要等級3級(含)以下。
符合資格者須檢具足資證明失智症下列文件之一:1.證明文件開立日起1年內之診斷證明書(未載明失智等級者加附CDR量表0.5分或1分)。2.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3.經醫師臨床診斷為失智症之證明文件開立日起1年內,且經醫師核章,併附CDR量表0.5分或1分;4.CDR檢查報告開立日起1年內,且載明為0.5分或1分。
若有相關問題可電洽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失智共同照護中心082-332546#11964或長期照顧服務專線1966,將有專人提供相關資訊;另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官網設有「失智症專區」,可提供民眾查詢相關失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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