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人要討債,帶著棒棍,看到被討債的朋友在旁邊準備拿棍子防身,被討債朋友還沒有拿起棍子,哪一瞬間,這群人馬上用棍子打他的手,並且割傷他的腳筋,傷者要申請意外險理賠
保險公司用保險法第 133 條不賠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法第133 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謂「為保 障生命,維護社會安寧及善良風俗,對於故意自殺或犯罪行 為所致之傷害等,既出諸故意,而非意料外之事故,應不得 享受保險之利益」..,應認為保險人得依「犯罪行為」主張免責者, 係指其犯罪行為直接內含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之高度可能性, 而被保險人基於故意實施該犯罪行為,且因該犯罪行為與死 傷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
本案件,沒有直接關係,也不是將腳給加害人造成傷害,哪麼如果有還手,才導致自己受傷,是否涉及故意行為?法官認為保險公司要舉證是以造成自己受傷為目的,
台灣車禍關懷協會常務監事暨發言人
專訪27年經驗勞務理賠專家 黃才昱https://wp.me/p4kCYZ-4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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