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新聞雲 ]記者陳森照 / 金門報導
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使用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福部自112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由每年6萬元提高至最高12萬元。
113年補助申請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3月1日止。補助方案採申請制,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3項: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入住天數: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不列計入住天數。
(三)、具下列資格之一:1、長照需要評估第4級(含)以上。2、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含)以上。3、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第4級之既有住民(既有住民係指114年1月1日(不含)前以實際入住者。
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需檢附下列文件之影本各1式1 份:
(1)、填具申請書。
(2)、檢附使用機構者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則需附)、入住機構契約書(僅需附上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者需另付縣市政府通知附費函及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各一式一份,逕向113年度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申請,金門縣府聯絡窗口為金門縣老人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49;金門縣身障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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