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新聞雲 ]記者陳森照 / 金門報導
金門縣政府於114年10月7日召開「涉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案件檢討會議」,由祕書長張瑞心主持,監察院派員列席提供建議;縣議員洪成發、唐麗輝、許大鴻、王國代、董森堡等亦出席關心。會中確認金門縣政府將就補助資訊公告、身分關係揭露與事後公開等重點,建立制度規範,並同步啟動內控覆核與不定期抽查,以確保制度落實。
張瑞心致詞表示,感謝監察院及縣議會的蒞臨與指導,並指出本次會議源於監察院在九月初的調查結果,發現縣府在執行利衝法上存在不足之處。為此,縣長陳福海特別指示政風處儘速檢討並研擬導正措施,展現縣府推動依法行政的決心。

會議中政風處提及目前執行利衝法面臨五大挑戰 :補助缺乏明確法規依據:部分機關依循慣例或個案裁量辦理,缺乏具體法源依據。未依規公告補助資訊:部分單位未設置專區,或將補助公告與身分揭露混淆,忽略補助公告的重要性。潛在採購風險:部分單位以未經公告「限制性招標」向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進行採購,易涉違法風險。關係人未事前揭露:部分民間團體關係人因不熟悉法令,致補助申請階段未附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依規辦理事後公開:部分機關未於補助核定或採購決標後30日內,公開身分資訊。
本次會議重點在於研擬規範,提出「金門縣政府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應行注意事項」草案,規範重點包括:補助資訊事前公告:統一公告範本,明確公告補助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補助金額及預算上限等六項資訊。身分關係事前揭露:將「身分關係聲明書/事前揭露表」納入申請補助與招標文件,強化源頭提醒。審查及補正機制:規定承辦人員須對申請人進行「形式審查」,若發現關係人未事前揭露,須通知其補正。事後公開與抽查:補助核定或決標後30日內,上傳監察院公開系統,並納入主管覆核與政風抽查制度。
監察院對金門縣政府迅速研擬制度化作為表達肯定,同時也提出多項建議,包括:適用範圍:建議將金門縣公營事業納入適用對象。法律用詞:調整法規用字,以避免混淆。說明欄舉例:建議在草案第7點說明欄中加入具體案例,以利基層承辦人員理解與執行。小額採購檢核機制:針對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案件,建議納入「身分關係聲明書」,以兼顧行政效率與法令遵循。資訊平臺:鼓勵縣府與所屬機關及鄉(鎮)公所統一使用監察院的公開平台,以確保資料的一致性與長期保存,避免個資外洩或資料遺漏。

張瑞心秘書長強調,金門地方人際脈絡緊密,需以制度保障透明公正。感謝所有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並指示政風處依據討論內容,儘速修正相關規範。縣府將會與公所及各機關共同努力,落實利衝法的各項規定,以實際行動展現施政決心,共同守護金門的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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