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7)年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車主須盡速繳交 以免受罰

台灣新聞雲 / 編輯整理

使用牌照稅每年定期於4月開徵,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財政部107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規定,107年使用牌照稅於年度結束仍未繳清稅款,經查獲行駛公共道路或路邉停車者,除補稅外,會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0.3倍罰鍰,連續查獲會連續處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尚未繳稅的車主得以電話、書面、傳真、網路或到該局、羅東分局、縣府為民服務中心或宜蘭監理站申請補發稅單繳納。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9325101轉140-14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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