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 陳子榮/連江報導
南竿鄉公所為維護保存具地方特色之寺廟建築風貌,訂定《連江縣南竿鄉興(修)建築寺廟補助實施辦法》,將自明(115)年1月1日起實施,提供鄉內寺廟興建及修繕補助,盼藉此協助宗教文化資產永續傳承。
補助對象為南竿鄉完成寺廟登記證之團體;受補助者每年以一次為限。興(修)建寺廟及附屬設施,係指以石牆、木、石柱,宮殿以木、石材雕塑,廟脊造型及附屬設施必須為地區特色。
興(修)建寺廟補助項目及範圍包括:寺廟主體工程其四周牆以石材砌建而成;寺廟內樑柱需以木、石材為建材;寺廟整體外觀必須符合閩東建築造型;寺廟內殿堂必須以木、石材雕刻為主;寺廟四周擋土牆必須以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外表為石材砌建而成;寺廟屋頂、外牆面及防排水設施採取適當之防水處理;金爐設置則需符合環保相關規定。
補助額度方面,依工程規模區分為大型興建及小型修繕兩類。經評審通過之寺廟興建工程,以總工程經費45%範圍內補助之,最高金額補助新臺幣200萬元為限;至於屋頂、外牆、防排水設施、粉刷及零星修繕等小型修繕項目,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小額採購金額(15萬)為限,由鄉公所逕為核定。
南竿鄉公所指出,申請大型興(修)建補助者,須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公所民政課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計畫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規劃設計書圖(附經費明細、位置圖、土地座落地號、平面圖、立面圖及必要相關文件)各10份、非禁建區證明文件、切結書各1份,由民政課彙整後提送評審小組審議。
經核定補助之寺廟及附屬設施,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核定期限內完成。施工完成後,檢附廟宇內部驗收紀錄、工程經費總明細表、施工前中後照片及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領據及其他公所指定文件向公所民政課請領補助款;經審查符合後,補助款將一次撥付。補助經費由鄉公所年度預算編列支應,用罄為止。
申請補助時,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須依規定填具揭露表;同一案件若向2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的項目及金額。
南竿鄉公所強調,透過本補助辦法的推動,期能保存地方宗教建築特色,延續在地文化脈絡,讓寺廟不僅是信仰中心,也成為展現南竿歷史與建築美學的重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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