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交通導護工作的權責與義務…

【台灣新聞雲】記者陳念紘/高雄綜合報導

其是像鳳翔國中這次事故,居然讓老師「拿指揮旗去擋車」,更是不合理。他強調,老師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老師指揮交通若發生事故,不只要冒著被告的風險,若是老師被車撞了,還可能被檢討「缺乏指揮交通專業」,他質問:「這對老師公平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則表示,爭議多年的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問題,再次引起關注,這次卻是因為12月1日鳳翔國中發生的不幸意外事件。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常常接到教師為何必須擔任交通導護的詢問,此次不幸事件之後,來自地方的詢問更多。然而,長期以來,面對教師擔任交通導護疑義,教育部卻無積極作為,縣市政府也不願意讓交通執法人員取代教師,反而理直氣壯的責問教師怎麼可以這樣沒有愛心,反覆以志業、愛心、「學生在,老師就要在」之類的話語規訓教師,以致爭議延宕至今。

持續加強用路駕駛人的道德良知規範及宣導,研擬學校的車輛臨停區,並評估危險易肇事路段應避免讓學生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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