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人頭戶「洗錢」千億?能否列為司法偵辦案件

台北市新聞記者協會/司法小組

詐騙橫行!手法日新月異。詐騙犯與協助詐騙犯有「洗錢法」制裁,只要有「被害人」出面報案,警方即可針對金流帳戶「停用」。

根據洗錢法22條第 22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按照洗錢法條文,全台每年1600百億的公益彩券金流,從協助洗錢的「行員」加上「人頭戶」,恐怕數萬人都已經觸法。原因是,公益彩券店鋪負責人的身分,必須是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才能成為彩券店鋪主人。
事實上,這些弱勢群體「誰有錢」開店?誰可以成為公益彩券行老闆?

因此,全台超過9成的公益彩券行,都是「人頭」帳戶,一家彩券行至少二十個人頭,甚至近百個人頭,他們才能銷售「今彩539、3星彩、4星彩、39樂合彩、威力彩、大樂透 、49樂合彩等等。

上述亂象,有民眾想要跟司法單位檢舉,但問題是檢舉後能否成案?而且九成彩券店鋪都是「人頭」行號,司法機關能否辦案?查個水落石出?

針對1千600億的公益彩券「人頭戶」亂象,其實洗錢法22條已有但書: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這些公益彩券人頭帳戶,應該屬於「商業行為」,不在洗錢法規範。

換句話說「沒有被害人」的洗錢法案件,很難被法官判罪!如果台灣司法人員要「故意找碴」,起訴「公益彩券」店鋪老闆,或類似「人頭帳戶」的商業行為,則令百姓不齒;唾棄這些拿著人民納稅人血汗錢,進而荼毒無辜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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