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7月1日隆重上路!


[台灣新聞雲]記者黃才昱報導
近年職場霸凌事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立法院已於日前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重大修正案,正式增訂「職場霸凌之防治」獨立專章(第二章之一),並將於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我國職場霸凌防治,正式從過去的行政指引邁入「法制化強制時代」。未來企業若未建置相關機制,即使霸凌事實尚未成立,只要制度缺失,最高恐面臨數百萬元的重罰!
為了讓各企業主、人資及勞工朋友快速掌握新法核心,特將2026年新制重點與因應策略整理如下:
一、 新舊法重點對照:從「被動預防」到「法定程序」
過去職場霸凌多依據職安法第6條第2項的概括規定,歸類於廣義的「職場不法侵害」,缺乏具體的申訴調查程序。新法上路後,企業責任大幅加重:
項目 修法前(舊制) 修法後(2026年7月1日實施新制)
法律地位 附屬於一般安全衛生預防義務 獨立專章規範(第二章之一)
霸凌定義 無明確法定定義,多參考實務判決 首次明確法定定義(第22-1條)
申訴管道 無強制規定 10人以上企業強制設置並公開揭示
防治與懲處 無強制規定 30人以上企業強制訂定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
最高負責人條款 無特殊申訴管道 若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通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法律責任 罰則較輕,多採限期改善 罰鍰大幅加重,最高可處300萬至450萬元
二、 職場霸凌的「法定定義」與例外
根據新修訂的《職安法》第22-1條,職場霸凌的核心定義為: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 關鍵法律核心:
原則上須具備「持續性」:如長期冷落、挑剔、刻意邊緣化。
特殊例外(但書):條文特別明定「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若屬當眾咆哮、嚴重侮辱人格尊嚴等重大惡性行為,即使只發生一次,同樣構成職場霸凌!
勞動場所定義擴大:除物理辦公室外,居家辦公、通訊軟體(如LINE群組)交代工作、出差行程等,皆納入規範範疇。
三、 企業規模「分級防線」:雇主快速自查表
新法依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分級賦予法定合規義務,企業主需提早佈建內部制度:
👥 10人以上、未滿30人企業
[ ] 設立申訴管道: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專用信箱、專線)。
[ ] 公開揭示:上述管道必須在工作場所或內部系統顯著揭示。
👥 30人以上企業(要求最嚴格)
[ ] 訂定防治措施:須擬定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 ] 明訂申訴與懲處規範:將調查機制與行為人懲戒處分明確寫入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
[ ] 成立調查小組:啟動調查時,應組成調查小組,且外聘專家學者(具法律、心理等背景)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 兩階段登錄:雇主接獲申訴與案件處理結果,均須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進行線上登錄。
四、 違規代價慘痛!企業必知的「裁罰三層級」
新法上路後,勞檢單位將「制度合規」列為檢查重點,處罰標準全面升級:
制度缺失(未設管道或防治措施):
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加重者最高可達112.5萬元)。
未盡防治義務致員工發生疾病(如憂鬱症等職業病):
直接重罰新臺幣 5萬元以上 300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重大最高可加重至 450萬元)。
最高負責人親自施暴(大老闆霸凌條款):
若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最高負責人確實有霸凌行為,另處負責人個人 1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 罰鍰。
⚠️ 隱形重傷: 凡經裁罰,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將一併公開揭示,對企業品牌與商譽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打擊。
勞務專家觀點
資深勞務專家提醒,本次職安法修法徹底打破了過去將職場衝突歸咎於「管理風格」或「職場文化」的模糊地帶,將霸凌防治提升到與「職場減災、工安」同等重要的法律位階。
對企業主與人資(HR)而言,未來若發生爭議,主管機關與勞檢機構優先檢視的,並非霸凌是否最終成立,而是「企業有沒有建置合法的預防與申訴調查程序」。若調查小組外聘成員不足二分之一,即屬於「重大程序瑕疵」,雇主同樣面臨違法挨罰的風險。
距離7月1日正式實施已進入最後倒數,中小企業應加速盤點內部制度,盡快完成申訴管道的建立與公告;遠比事後陷入訴訟、面對高額罰鍰與商譽受損,現在啟動法遵建置才是成本最低、最明智的經營策略。


探索更多來自 台灣新聞雲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