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第4次「法官良師益友課程」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范審判長明達講授「分割共有物實務問題研討」新聞稿

〔中華通訊社〕記者 陳易白/台灣報導

  為強化審判效能,精進裁判品質,新北地院日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范審判長明達擔任講座,講授「法官良師益友-民事專題-分割共有物實務問題研討」,由陳行政庭長正偉主持,新北地院、臺東地院同仁近70人參與。

       范審判長先就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管轄、當事人適格、承當訴訟、承受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一造辯論等程序事項,提醒同仁注意常見之爭議問題。例如:原告以一訴請求分割共有人相同但坐落不同法院管轄之共有不動產時,依民法第824條第5項、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各法院俱有管轄權;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訴請分割共有物時,無須將被代位之債務人列為被告;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僅為攻擊防禦方法,縱使變更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部分原告未到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2項規定,到場之原告得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等。

      再就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實體事項,范審判長先提醒同仁關於共有物分割可能涉及之強行法規。例如: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關於耕地最小分割面積、分割宗數之限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關於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之限制;建築基地法定分割辦法第3條規定,關於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分割之限制。范審判長其次就分割方法之選擇,詳盡說明民法第824條規定之適用原則,並精選多則最高法院之裁判供同仁參考,提醒常見之廢棄理由,同時深入討論數則爭議問題,例如:分割後之不動產可否維持共有,及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情形;如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涉及其上有人居住之建物將拆除之情形,應考量「適足住房權」之保障等。范審判長亦提醒同仁留意,分割共有物事件除應遵守法令規定之限制及最高法院例示之判斷標準外,更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於判決書內詳盡說明選擇分割方案之理由。范審判長最後和與會同仁熱烈討論交換意見,與會人員均感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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