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意料之外」就有賠!役男癱瘓案 vs 台銀路跑案,[台灣新聞雲]看懂意外險多嚴格

別以為「意料之外」就有賠!役男癱瘓案 vs 台銀路跑案,[台灣新聞雲]看懂意外險多嚴格
【台灣新聞雲/記者黃才昱 綜合報導】
近日役男跑 3000 公尺倒地癱瘓案,家屬求償 2694 萬國賠因「超逾 2 年時效」敗訴。許多人納悶:「轉求商業意外險總行吧?以前宜蘭台銀、一銀路跑猝死案,不是成功獲賠千萬嗎?」【台灣新聞雲】記者黃才昱為您解密,這兩案在保險認定上有天壤之別。
意外險要賠,必須同時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素。役男跑步倒地,在實務上大多會先被歸類為「自發性疾病」(如隱性心臟病、腦中風)。因為主因出在身體內部,不屬於外力,保險公司往往依法拒賠。
當年台銀路跑案之所以能翻盤,關鍵在於法醫鑑定死因。 當時家屬提出兩大鐵證:一、法醫研究所鑑定死者身體健全,主因是「在烈日悶熱環境下激烈運動,導致熱衰竭、熱崩潰猝死」;二、調閱 20 年病歷證明無心血管病史。法院因此認定「熱衰竭」屬於物理性外在環境傷害,符合意外定義才判賠。
回到本次役男案,除非家屬能舉證當時環境極度高溫、長官不給水,並由醫院鑑定是「純粹熱衰竭」所致;若鑑定是跑步誘發了自身隱性心血管疾病,那在法律上仍屬「疾病」,意外險依舊一毛不賠。
記者黃才昱提醒,意外險不保「意料之外」,全面建構重大傷病與失能保障,才能真正防範家庭因病而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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