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通訊社]記者 謝志明/花蓮報導
花蓮縣學田村長鄧萬華去年8月1日遭內政部以未放棄「中國國籍」為由,解除其職務。鄧萬華兒子賴汶佑今年決定代母出征,參選2026學田村長,不料今天收到公文,中選會以未繳交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為由,撤銷他參選資格。
賴汶佑表示,母親鄧萬華原籍大陸四川,重慶西南師範大學畢業後,曾在深圳當老師。大約28年前與他父親認識,嫁來台灣後定居花蓮縣富里鄉,並於約17年前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後來也當選學田村長。
母親鄧萬華遭內政部解職後,賴汶佑此次代母出征,參選2026年花蓮學田村長選舉。賴汶佑2001年在四川出生,6個月大就回到台灣,並且在台灣申報戶籍,從未申報過大陸戶籍,後來往返大陸也使用台灣護照與台胞證。

賴汶佑表示,原本花蓮地方選委會認定參選資格沒有問題,不料21日收到鄉公所來函,中選會撤銷他參選資格。撤銷理由是「兩岸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必須設籍滿10年才能參選公職,但賴汶佑並未繳付喪失大陸地區戶籍的證明書,導致無法起算設籍台灣是否滿10年。
賴汶佑主張,他從未在大陸設籍,何來開立除籍證明?既然他從未在大陸設籍,客觀上如何開具「除籍證明」?花蓮縣選委會原先也已審查過他的參選資格,也准予登記,不料中選會竟在未通知他說明、亦未給予任何補正具結機會的情況下,由上而下強令花蓮選委會的認定結果,程序粗暴草率,嚴重侵害正當法律程序。
賴汶佑強調,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4款明定:「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
賴汶佑認為,他在出生後6個月即在台完成設籍,法律身分自始至終即為「台灣地區人民」,絕非「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選務機關顯然在法規適用上有重大違誤。
探索更多來自 台灣新聞雲-關心台灣大小事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