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法配套措施即將上路,切勿僥倖酒駕遺憾終身

【台灣新聞雲】記者黃宇祥/台南報導

有關刑法第185之3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35之1條修法後,相關配套措施交通部現正進行處理細則、裁罰基準表等子法修正,並提報行政院核定中,預計3月31日上路實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 酒駕未肇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二、 酒駕肇事者新增併科罰金。
三、 乘客連坐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 酒駕再犯者由原再犯年限定義5年,現延長年限10年,另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再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五、 酒駕初犯者致人重傷或死亡可沒入車輛。
六、 吸毒者駕車比照酒駕辦理。
七、 租賃業者已盡告知酒駕處罰義務,承租車輛之駕駛人仍違規酒駕,加罰二分之一罰鍰。
八、 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南市警三分局分局長歐祖明表示,安南區111年1月1日起至本(3)月16止,共計取締酒後駕車144件,較去年同期101件,增加43件,另在酒後駕車傷亡類交通事故部分,111年1月1日起至本(3)月16止計發生10件,較去年23件,減少13件,且未發生重大、死亡交通事故。

警方同時呼籲,本次修法不論駕車酒駕或同車乘客均加重處罰,車主及租賃車行明知行為人有飲酒仍駕車,也加重處分,酒駕再犯將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及未加裝酒精鎖違規加重處罰等,警方持續嚴加取締酒駕,並加強連結轄區餐飲業者共同宣導「指定駕駛」、「改搭計程車」、「酒後代駕服務」,以力求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確保用路人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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