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進勝 / 編輯整理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處分有疑義時,因行政處分類型不同,納稅義務人應採取不同救濟途徑,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若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期間內,得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稽l7)。所以更正主要係因記 載或計算錯誤而生,而復查則係因對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而起。例如某甲發現稽徵機關所送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稅額欄內,誤將新臺幣12萬元之稅額填為120萬元,則可申請更正,並按12萬元繳納即可,無需申請復查。但若稅單所載120萬元之稅額並無錯誤,而某甲卻認為稽徵機關引用稅法條文不當,或認為稽徵機關對其課稅標的評價過高,致其稅額高達120萬元,則某甲即不能循更正途徑以降低其稅額,必須循復查規定申請救濟。
至於對非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有疑義,例如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經稽徵機關駁回申請,或是財產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而不服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提起訴願,免經復查程序。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撥該局服務電話(03)9325101轉211~21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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