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修正公布,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將非屬娛樂稅課稅項目

本次條文修正案,刪除了藝文活動(如電影、歌唱、舞蹈、馬戲、音樂演奏及技藝表演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自行決定是否停徵,同時調降舞廳或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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