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特派記者 陳森照/金門報導
每個人都有權利攝錄自身性私密影像,但未經同意擅自攝錄或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就是一種性暴力,更是犯罪行為,當身邊有親友遇到這樣的事情時,請立即報警、勇敢求助。

鑑於國內、外發生多起數位性別暴力事件,例如:我國某網紅以電腦合成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的方式,製作不實性影像,對外散布、營利;以及發生在韓國的N號房事件,行為人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聊天室),散布對女性以性勒索方式得來的性私密影像,進而衍生出的重大性剝削案件。

隨著社群媒體的發達,資訊傳遞的偷拍、網路誘拐兒少以騙取私密照、脅迫女性錄製性虐待影片並供人下載等手段皆屬數位性暴力範疇。最常見的就是「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以及藉由私密影像來進行性勒索。尤其事情發生後,會有很多人主動要求加入影像連結裡面,或者是利用各種方式檢討被害者,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去(111)年3月 10 日增修性暴力防治四法「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配套措施及強化保障等方向進行同步研修。
網路通訊軟體及修圖換臉技術便利性大幅提高,數位性別暴力事件越來越多。「數位性別暴力」是什麼?「數位性別暴力」是一種利用網路從事性別暴力的犯罪行為,其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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