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謝志明/花蓮報導
花蓮縣就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相關行政訴訟爭議,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政政府對於行政法院此次的判決,認為不但傾向財團,更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顯示行政法院視若罔聞,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縣府深表遺憾,決定將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釋憲。

花蓮縣政府表示:105年通過的礦石稅自治條例,係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3次臨時大會,由23位議員連署提案議決建議,提高此特別稅課徵標準至每公噸100元,為回應民意殷切要求,經審慎評估全體議員討論後,議會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為每公噸70元,縣府與議會完全依據地方自治精神辦理,並經花蓮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縣府其後再向中央呈報,經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適法性實質審查,在審查過程期間,經濟部經洽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及花蓮水泥業者均表示支持,因此,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施行,該自治條例乃縣府、議會、地方及中央所共同決定,並非特定一個人片面為之
縣府指出:全縣共有26家到30家礦權業者,其中以亞泥、台泥、福安等三家為「大戶」,統計近年平均、亞泥占百分之33,台泥占百分之38,福安占百分之13,合計約百分之85;其中台泥、亞泥從105年起共繳納35億1,757萬元,落實企業「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理念。
礦石稅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縣府認為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對於稅務局所提出之專家學者資料視若罔聞,對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非無誤解,應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該府已與律師團共同研議,將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縣府強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有限,多項地方建設、社會福利等皆須自籌財源,徵收特別稅,讓本地的產值回饋地方建設,取之於民間更用於造福地方鄉親,讓地方永續發展,創造產業永續、員工與全縣鄉親「三贏局面」,也是一直以來鄉親的支持才能讓花蓮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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