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程世平/花蓮報導
礦石稅訴訟遭判敗訴確定,花蓮縣政府特別做出回應,表示礦石景觀稅雖由縣政府、稅務局執行課稅,但部分媒體新聞標題直指「傅崐萁任內違法課稅」,內容有誤解且悖離事實,特別提出說明,以免造成外界誤解。

花蓮縣政府表示:105年通過的礦石稅自治條例,並非縣長1人決定,係議會第18屆第3次臨時大會由23位議員連署提案議決,建議提高本特別稅課徵標準至每公噸100元,為回應民意殷切要求,經審慎評估全體議員討論後,達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為每公噸70元,並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施行。絕不是「違法」課徵。
從105年及109年重行制定開徵之礦石特別稅,至110年8月31日止施行屆滿,總計徵收50億6,324萬元;每公噸課徵70元,福安每期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半數即每公噸35元,若每公噸改按13元計徵,僅多繳2億5,129萬元,並非所謂「債留子孫」問題。
縣府指出:雖係最高法行政法院之判決,然本案裁判疑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縣府俟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將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將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縣政府強調:對於行政法院此次的判決,不但傾向財團,更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顯示行政法院視若罔聞,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該府深表遺憾,本地的產業回饋地方建設,取之於民間更用於造福地方鄉親,讓地方永續發展,創造產業永續、員工與全縣鄉親三贏局面,才能讓花蓮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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