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認為「必要時」 縣長及一級主管應列席報告 定期會三讀通過

[台灣新聞雲]記者謝志明/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員楊華美於定期大會中,提案修訂「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今天經大會二、三讀通過此案,議長張峻於定期會結束發表感言,特別給予議員同高度的肯定。

楊華美議員所提的修正草案,其重點為:遇有縣政重大事項發生時,縣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到會提出報告,議會認為必要時,亦得邀請縣長或所屬主管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向議會報告,議員對報告事項得提出詢問。

此案今天獲得議員二、三讀通過,議長張峻表示:由於民眾透過議員向縣府反映的陳情意見,縣府的執行率不到兩成,縣府如何對得起縣民?根本不符合鄉親的期待,此次大會議員以更為嚴謹、認真的提問審議中央龐大的預算補助,是展現對民眾負責任的態度,也是善盡監督和把關的職責。

張峻指出:由於上次臨時會副縣長未到議會報告,導致57項縣府提案延審,加上定期會的83案,今天定期會最後一天,140案在議會上二讀逐案審查,有關其他尚未審議議案,將於下個會期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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