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黃才昱 /宜蘭報導
保險法第 133 條,重點在“致”,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第28條,也是“致”,所謂“致”相當因果關係,如無照與過失關係,一般說沒有因果關係,因為無照不代表一定有過失,有照撞無照,有照仍有過失
酒駕是否犯罪行為,酒駕是違規,但是酒駕被撞,其體傷死亡因為他人所致甚至金管會解釋令酒駕過失比較大,對方只要1%以上,仍要理賠強制汽車責任險

酒駕如果行駛2個小時,途中都很直很順,沒有歪斜不穩駕駛行為,要說是犯罪行為,有爭議
而吸毒是否為犯罪行為,目的是身體感受,不是要死,保險是否理賠,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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