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雙標協天廟雙胞,縣府要中立,莫怕惡勢力懇請林縣長姿妙【查明真相】還公道給協天廟

[台灣新聞雲]記者黃才昱 /宜蘭報導

  礁溪協天廟主委雙胞案,在地方鬧得沸沸揚揚,自認按合法程序當選第13屆主委的簡蒼明及看守主委吳朝煌,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原裁定(由吳宏昱行使協天廟主委職務),經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終於獲勝,高院裁定【廢棄原宜蘭地方法院之裁定】、【駁回吳宏昱之聲請】,同時敘明前開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吳宏昱不得再提抗告。

  據高院裁定書指出: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須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使得為之」。而吳宏昱原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僅以提供165萬作擔保(即想要由他行使主委職務),卻提不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處分之原因。因此,高等法院認為原宜蘭地方法院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由吳宏昱行使主委職務),於法不合,乃駁回吳宏昱之原提行使協天廟第13屆主委之申請,同時亦撤銷原宜蘭地方法院之裁定。

  看守主委吳朝煌表示: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39號判決「不論係為寺廟或其他信徒就選舉程序及結果等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准予備查之請求,則基於主管機關並無決定、審核之權限,即令主管機關對該事項有所表示,是項表示亦不發生確認寺廟內部組織人員選舉程序及結果之法律效果」。足以證明宜蘭縣政府(民政處)原以紀錄「存府備查」方式發給吳宏昱之【礁溪協天廟第13屆寺廟變動登記證】,是不具任何法律效果,至為明確。況且吳宏昱以信徒代表連署方式於109年9月1日在協天廟外召開信徒代表大會,其「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都不存在。然而協天廟第13屆信徒代表選舉又發生吳宏昱選舉舞弊案(經林福順等信徒舉發,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且經正式提異議及訴訟)。因此,前開信徒代表會議(選舉)之召開是無效的,而吳宏昱又以應屬無效之會議紀錄向宜蘭縣政府辦理寺廟變動登記證,對全案來言應屬無效之延續,其為縣府早已知悉之事情,而「協天廟發生選舉舞弊,事涉私權爭議,且已進入訴訟中」。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第2款規定,縣府對吳宏昱之如上申請案,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結果憑辦】,方屬符合原法定程序,惟縣府卻知法違法,蓄意不依如上要點規定辦理,倒行逆施,反而採「以存府備查」方式,甚至以「最速件」給予吳宏昱辦理協天廟第13屆寺廟變動登記證,顯然違反如上要點規定,更有失「行政中立」及依法「公正行政」之立場。再從縣府在110年9月20日府民禮字第1090171351號函,發給吳宏昱登記證函文中第四點加註「貴宮廟選舉事宜若有涉及內部私權事項,倘認為有損及權益,兩造雙方應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以確保權益」。這不僅是「史無前例」的作法,更表示縣府正如前述早已自知就如上登記證之發給,是有明顯違法及嚴重瑕疵,為了日後自我保護才特別「加註」前開第四點,以利一旦東窗事發時可以卸責。
  吳朝煌及簡蒼明均表示,綜觀縣府民政處關於就辦理協天廟第13屆寺廟變動登記證過程,所作之行政行為,顯然蓄意曲解及甚至變造協天廟組織章程,以及違反內政部81年10月1日台內民字第8105985號【……宗教自治原則】之解釋函,並採取明顯之雙重標準!對於公文記錄備查採「重」吳宏昱而「薄」吳朝煌及簡蒼明?。如上情事究係受到某位議員之強力施壓(關說),因而懾服如上該議員之權勢?還是縣府人員完全不諳法令規章!茫然行事?就如上種種疑點,他們將向林縣長及廉政署等相關單位陳情,請求秉持公正立場,派員深入調查,並將事實真相公諸社會大眾,以昭政府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