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查核問」三步驟 慎防誤聘非法外國人而觸法

[台灣新聞雲]記者 陳森照/金門報導

鑒於金門地區常有餐飲業者、補習班、工地等雇主對於僱用外國人須查驗哪些證件或相關規定等觀念不熟悉而疏忽查驗誤觸法令。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醒,在面對外國人求職請把握「查核問」三步驟,慎防誤聘非法外國人而觸法。凡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由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或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受查獲違法雇主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如遇【新住民】應徵者,若應聘者已取得身分證,則須核對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若尚未取得身分證者,應核對其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以確認與本國人結婚之事實。若為【僑外學生】應徵者,須核對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所提供證件皆為本人所持有及居留事由、證件效期(一旦逾期則不可聘僱)等資料後,還要拍照或影印留存影本,以盡雇主的查驗義務。【移工】則僅能依勞動部所核可的工作許可項目及地點從事工作,不得隨意打工或由他人臨時進用!且合法申請聘用之雇主亦不可指派所聘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如雇主面試時發現身分有異,應拒絕僱用!

金門縣府社會處指出,常有外國人士面試時自稱是新住民或學生,甚至先以「幫忙」、「試作」等名義無償求職於店家,以希望增加日後受聘之機會,雇主亦未確實查驗證件就讓外國人上工等情事,直到被查獲外國人未有合法工作身分時雇主才驚覺受騙,甚者還認為外國人只是好意幫忙且沒有支薪,就以為非屬聘僱關係不會違法。事實上,無論僅是招呼客人、端盤洗碗或打掃等輔佐行為,即使沒有支薪,只要有提供勞務就屬「工作」,被查獲者將處新臺幣最高75萬元罰鍰,再次提醒雇主切勿圖一時之便而因小失大,聘用外國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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