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縣長陳金德 任公職期間違規兼職遭監察院彈劾

記者 楊進勝/報導

宜蘭代理縣長陳金德遭監察院彈劾,監察院新聞稿說明陳金德於高雄市擔任環保局長、副市長期間違法經商,兼職期間確有營業事實,由監委仉桂美、李月德提案彈劾,並以13比0全票通過,陳金德發表聲明指出,曾任「白馬花園民宿」、「長安文創有限公司」等兩家負責人,但任職高雄市政府期間因疏於撤消登記,且並未有營業之實,惟監察院不足採信,實有針對性質。

依據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陳金德在102年2月5日至103年12月24日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時於103年12月25日至105年9月11日擔任高雄市副市長期間,其在96年間買賣取得一間位於宜蘭縣五結鄉孝威南路農舍,100年4月11日以該農舍辦理「白馬花園屋」民宿之營業登記,截至104年5月16日始辦理停業,該民宿在停業前確有營業之事實,且陳金德個人所得亦有源自該商號之營利所得;此外,陳金德在101年11月5日以本人為負責人辦理「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該公司於102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8日及103年8月18日至103年9月30日期間確有營業之事實,此有營業稅稅籍資料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稽。

監察委員仉桂美、李月德表示,公務員服務法的第13條第1項就有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而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實務見解,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均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亦不得主張不知違法而解免違失之責;陳金德自102年2月5日起陸續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職務,具公務員身分,負有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卻仍持續兼任兩家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且兼職期間確有營業之事實,違失事證明確,因此提報本案彈劾。

代理縣長陳金德在得知上述彈劾案後,委由宜蘭縣府新聞科代為發聲明書表示:

一、民國96年立委選舉落選後,係為平民身分,並未具公務人員資格,民國100年4月11日將位於休閒農業區的房舍,合法申請經營「白馬花園民宿」,以此維生。民國102年2月5日至高雄市政府擔任環保局長,雖然沒有在第一時間註銷營業登記,遠在高雄,並未有實質經營之事實,並已於104年5月16日廢止登記在案。
二、民國101年開設「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販賣小紀念品,亦為相同情形,離開宜蘭後,未及註銷相關登記,名義上雖為負責人,均未有參與經營事實,該公司於103年也已註銷登記了。
三、高雄任職期間,名下位於宜蘭之民宿及公司幾乎處於停業狀態,既未經營,也未獲取報酬。上述實情,約詢時均已說明,惟部分監委不察,對於無營利之實際狀態視而不見,執意在兼職名義下大做文章,且在選前的敏感時刻通過彈劾,對於此舉表示令人遺憾。
四、考試院調查兼職人員情形,全台類似情節有一千多人,為何僅對此案提出彈劾,提案監委之針對性,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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