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老師竊錄女學生如廁 花蓮地檢署偵結起訴

[台灣新聞雲]記者劉鳴龍/花蓮報導

愧為人師!花蓮縣某國小林姓老師,竟然在學校公共廁所內,以手機竊錄女學生如廁,經花蓮地檢署將其拘提到案,申請覊押禁見偵辦告一段落後,今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將林某提起公訴,並且建請從重量刑,以示懲惡。

地檢署係於113年9月間,接獲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通報,花蓮縣某國小林姓老師涉嫌在學校廁所內,以手機竊錄女學生如廁影像,該署檢察長郭景東極為重視,立即指派檢察官王凱玲偵辦,經搜索並將林某拘提到案,由於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根據調查,林某於113年8月28日起至9月12日間,擔任導師的林某,竟利用暑期返校及開學後上課日,持具攝錄功能之手機,共55次尾隨29名女學童進入學校4樓之男女共用友善廁所內,將手機透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縫隙,由下而上拍攝,而以此方式或其他不詳方式,著手攝錄該等女學童如廁之性影像,至少對A女有3次成功拍攝到身體隱私部位得逞。

由於A女童如廁時,轉頭發現有不詳之人持手機對其拍攝,告知其家長先於同年9月11日,向林某告知A女遭人偷拍之事,並請其通報學校權責人員,林某卻僅向班上同學布達上廁所時應結伴同行,同時立即刪除手機內所攝錄影像,A女家長再度要求依規定進行通報,林某則以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等理由予以搪塞,家長乃親自向學校通報,校方立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持搜索票搜索,扣得林某所有之手機、筆記型電腦等證物。

地檢署指出:被告林某為人師表,應係保護兒童之人,作為學生行為之表率,明知被害兒童均屬於懵懂之年,身心發展均未成熟,卻利用擔任國小老師機會犯下不法犯行,導致嚴重影響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且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於審理時更矯飾否認,進而造成被害兒童二度傷害,因此建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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