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動會受傷沒減薪,還能要賠償嗎?從證交所案看懂「抽象勞動能力減損」

​證交所員工參加公司舉辦之運動會「扭腰擺臀神射手」競賽,因比賽規則要求雙腿夾球快走競速,且場地辦在僅鋪設薄地毯之會議室鋼質水泥地板,導致員工不慎摔倒,造成膝部骨折與踝韌帶斷裂,經鑑定留下 5% 勞動能力減損。員工事後向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是否屬於職業傷害:公司主張運動會僅為自由參加的員工福利;員工則主張活動具強制性。

​雇主是否有過失:競速活動辦於室內會議室,場所設備是否有安全防護瑕疵?

​勞動能力減損認定:員工受傷後月薪仍維持 134,460 元,工作職務並未改變,公司主張「薪水一毛沒少,哪來勞動能力損失?」

黃才昱0939-214581/30年經驗/講師/調解委員/出書/電視台/媒體專刊

​認定為職災:活動手冊載明「全體同仁均應擇一項參加」,且未參加者無法獲得參加獎及餐券等福利,具實質強制性。

​雇主違反安全預防義務:會議室地板硬度高且僅鋪薄地毯,非適合跑步/快走的體育場地,雇主未盡安全防護責任。

​勞動能力減損非以「現職減薪」為限:勞動能力減損為個人在一般勞工市場中抽象勞動價值的下降,評估應綜合學歷、專業技能及工作經驗,不能因雇主事後未扣薪即認定無損害。

​判決結果:法院以月薪 134,460 元為基準,按 5% 計算每月損失 6,723 元,最終判決公司應賠償 45 萬 9,082 元本息。
​證交所員工案: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

​類似新聞(新聞標題與案例)

​新聞標題:上尉軍官遭撞斷腿!4成勞動力喪失 女運將判賠557萬

​判決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89 號民事判決

​分析

​「勞動能力減損」≠「現職薪資減少」

​身體資本觀點:勞動能力是個人於整體勞力市場中的通用價值。受傷雖未導致現職被扣薪,但個人體力耐用度、未來轉職機會與職場競爭力皆已實質損害。

​避免雇主得利:若因現雇主「留用不扣薪」即可豁免賠償,無異於變相免除違規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辦理活動的安全邊界

​雇主辦理競賽活動若具實質強制性,即視為工作延伸,應提供符合安全的專業場地(如防滑、緩衝材質),否則即構成《民法》與《勞基法》之雇主過失責任。


探索更多來自 台灣新聞雲-關心台灣大小事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