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開放申請 符合條件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台灣新聞雲/編輯整理

隨著人口高齡化,失能、失智人口增加,長期照顧需求漸重,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精神,保障長照機構使用者權益、減輕照顧者負擔,衛生福利部研擬補助方案,對住宿式機構使用者予以專案補助,以緩解使用機構者及其家屬照顧與經濟上的負荷,提升使用機構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本補助方案對象為本國國籍之國民,申請期限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1日止,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並備妥申請書、申請人及住民身分證、入住機構契約書、90天繳費收據或證明、存摺影本等,向110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例如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
(二)入住天數大於90天: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 天以上,但保留床位期間、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者,以上時間不重複列計。
(三)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皆符合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符合補助條件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補助金額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108年度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6萬元,採1次性發給。
      110年度曾經或已經具其他相同類型補助者(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等),本方案不予補助;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亦不得再申請其他相同類型補助,詳細申辦規則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