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記者黃靖賀/台中報導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被苗栗地檢署指控,占用苗栗縣後龍鎮水尾子段保安林地,闢建「天水園」家族墳墓,再將其母等親人葬於此處,依觸犯「森林法」起訴,結果二審遭台中高分院判刑1年(緩刑4年)應支付公庫2000萬!

台中高分院二審合議庭審判長紀文勝、陪席法官紀佳良、受命法官賴妙雲認為,趙藤雄雖坦承占用保安林地之事,卻否認犯罪,辯稱不知是保安林地。不過,此土地登記謄本,已詳細記載其地目、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細項,趙藤雄不可能不知是「國土保安用地」。
二審認為,趙藤雄興建「天水園」,動用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力物力,甚至求助於立法委員召開協調會,趙藤雄亦親自率領公司的高階主管一起出席,足見趙藤雄對於本案興建「天水園」設置趙家族人墳墓,無不盡心盡力、親力親為。
另外,距離「天水園」不遠處的路邊亦設置有「保安林」字樣之大標柱,清楚顯而易見!但他透過豐厚的人脈、政商關係,企圖掩飾其非法占用設置墳墓犯行,尤其嚴重的是,在新生地開發局發函命限期拆遷,卻仍然在該土地上設置母親的墳墓!
不過,法官考量他於審理時,已拆除墳墓,將土地回復原狀,並繳交使用期間的不法利益,據此判刑1年。
另依死者為大、入土為安的風土民情,他再犯機率低,目前已高齡77歲,身體不佳,須人照料等情,宣告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2千萬元,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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