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系列報導-金門縣土地登記總簿應開放閱覽落實還地於民

[台灣新聞雲]記者 陳森照/金門報導

金門縣民王宏武陳情案件,請監察委員督促金門縣地政局提供金門縣43年土地總登記之「登記總簿」供縣民申請地籍謄本等資料,並請儘速辦理地籍清理,落實執行還地於民。

金門縣民王宏武陳情請監察委員督促金門縣地政局提供金門縣43年土地總登記總簿,供縣民申請地籍謄本等資料。(攝影/陳森照)

今年2月8日己生效「地籍清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與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十五條,軍管時期佔民地,戰地政務廢止應恢復原狀還返原地主。也依戒嚴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依戒嚴法第五條應主動返還土地,金門、馬祖縣政府要主動返還原地主。又依戒嚴法第11條第10至11項示之,及軍事徵用法第7條、第33條第二項、第34條及第44條定有明文。與金門馬祖成立自治區清理條文全文示之,應立即返還戰地政務被無償撥用使用土地。

監察委員蕭自佑受理金門民眾陳情。(攝影/陳森照)

陳情人王宏武表示,金門縣自民國41年至43年間已辦理土地總登記,並建立「土地登記總簿」,惟因國防部自民國45年7月16日起依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實施軍政一元化高度軍管的戰地政務,絕大多數私有土地都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需要於57年間登記為國有土地,到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後,回復地方自治,本應依據軍事徵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執行返還土地,但金門縣地政局始終拒不依法提供民國43年總登記時建立之「地籍謄本」或「土地登記總簿」,供民眾申請閱覽影印,致使金門縣民無法據以辦理土地返還。

內政部書函請金門縣政府提供金門縣土地總登記簿上線讓民眾申請。(王宏武提供)

王宏武進一步說,依據「軍事徵用法」第7條規定,土地得為軍事徵用之標的,但應給予賠償。」同法第33條第2項亦規定:「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戰地政務終止已經三十年,金門縣地政局始終未依據「土地登記總簿」資料清理地籍,無法落實轉型正義,執行土地返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