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區土地應無償還地於民 維護民眾權益-金門轉型正義系列報導

[台灣新聞雲]記者 陳森照/金門報導

陳情人何鴻樟日前在金門縣政府大禮堂,向監察委員陳情,要求糾正金門縣地政局違背中央轉型正義精神,及立法院兩次增訂與修正離島建設條例九條之三,雷區土地還地於民以維護民眾權益之美意,並促請監察委員督促盡速還地於民。

監察委員蕭自佑親自接受民眾陳情。攝影/陳森照

何鴻樟表示,依照法律規定金門地區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三十日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返還。

依前項申請返還土地者,應檢具其屬佈雷前原可主張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下例證明文件之一,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當地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或雷區土地所在地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第一項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53條、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33條、35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監察委員陳景峻親自接受民眾陳情。攝影/陳森照

第一項雷區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土地於佈雷前已完成時效占有,因佈雷而喪失占有者,視為占有不中斷;其登記案件審查之補正、公告期間及證明人之資格、條件等,準用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原條文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金門雷區土地於佈雷前,為私人長期使用者,大部分因軍事原因佈雷後喪失權利、占有,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金門縣政府建請參照已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廢止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有關返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規定,無償返還予佈雷前原權利人,基於因屬戰地而佈雷之特殊歷史背景及落實還地於民政策,並參考安撫條例有關(返還)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規定,爰將第一項有償(讓售)修正為無償(返還)。

監察委員蕭自佑親自接受何鴻樟陳情。攝影/陳森照

國防部表示無各雷區確切佈雷時間資料,參據金門縣政府提供之金門防衛司令部及陸軍步兵第一二七旅司令部於八十八年間相關資料顯示,目前可考之佈雷時間為四十年至六十年四月間。茲為使民眾主張依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案件能有明確之舉證時間點,並利地政機關審查,爰第一項定明得主張申請返還土地之時點為六十年四月三十日佈雷前,移列於第一項並修正為得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返還。

為保障民眾申請返還土地之權益,參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增訂第六項排除都市計畫法第52條、53條及相關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之限制。有關雷區範圍內之土地屬未登記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於佈雷前已完成時效占有,嗣因佈雷喪失占有者,宜視為占有不中斷,以維民眾權益;又為防止民眾投機及浮濫申請,並維護真正權利人之權益,其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審查之補正,公告期間及證明人之資格、條件等,宜準用申請返還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七項。本條係規範申請返還土地之情形,自應視申請人是否確為原權利人而定。

監察委員蕭自佑、陳景峻親自接受民眾陳情。攝影/陳森照

陳情人激動的表示,這是瀆職之錯誤審查,金門縣政府地政局公然違背法令,可以不遵循中華民國立法院增訂與修正的執行法令條文,並由總統公布之;因離島建設條例九條之三於100年06月03日增訂,104年05月26日修正,104年06月10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61號公布。

目前可考之佈雷時間為四十年至六十年四月間。茲為使民眾主張依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案件能有明確之舉證時間點,並利地政機關審查。而讓百姓有明確舉證時間點是民國60年4月30日佈雷前,才有四之六條文嗣因佈雷喪失占有者,宜視為占有不中斷,以維護民眾權益,如今金門地政機關竟然以佈雷時間無法耕作為由,駁回申請。

監察委員蕭自佑親自接受何鴻樟(黃衣)陳情。攝影/陳森照

何鴻樟再次表示,本案第一次駁回時,他向金門縣訴願委員會陳情,說明法條明確,且總統也公告了,為何不核准百姓申請;前依金門縣政府110年度府訴決字第013號訴願決定書,認為原處分機關駁回訴願人之申請案,認定事實尚嫌率斷,故予撤銷,並命原處分機關再為查明後於4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處分機關調查證據,並未本於論理及經驗法則以為事實之判斷,遽採為不利訴願人之認定,有違反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客觀注意義務。

去(111)年監察委員蒞金巡察,本人也提出陳情,監委也認為本人陳情有理,申請人與四鄰證明人高齡九十幾歲,為何不還地於民。後來才知道是金門縣地政局提供不利申請人之文書,給蒞金巡察受理民眾陳情之監察院監委與金門縣政府訴願委員會,致使申請案件遭陳情無理由駁回。理由一樣是佈雷時間無法耕種為由駁回。

金門雷區土地是增訂與修法專法處理,也排除條件申請障礙,如此法令明確,為何還一再刁難百姓,特別請監察委員為民伸張正義,解民所苦,以維訴願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