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禁止沙灘車活動!縣政府:係中央單位依法規查處

[台灣新聞雲]記者程世平/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今天發表聲明表示,有關媒體報導「即日」起,縣內沙灘地禁止沙灘車活動,事實上係行政院會議決議及交通部頒訂之沙灘車管理指引,「近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林務局、九河局、海巡署第一二岸巡隊等中央單位,將依其法規進行查處。

縣府指出。行政院會議決議沙灘車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中央各單位相關法規為:

~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依森林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將依海岸管理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中央單位希望沙灘車業者切勿帶客進入禁止活動之區域,以免受罰;縣政府強調縣府現正與中央單位協調是否有緩衝期?以期讓業者有所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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