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診斷書有寫幾天或長期,終身等字一般認為請人照顧才有賠,事實上親屬間之看護也可以請求,參考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親屬照顧其起居時,因為基於親情,受害人無須負擔支付金錢義務,但是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這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反使(亦即加害人)受惠,所以仍應認為金城受有「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參見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

:「照一般看護費的計算,若是請全日看護一天約為2200~2500元,半日看護約為1200~1400元,專人照顧且是全日照顧天數為60天,甲得向乙要求賠償的看護費用應是以2500元*60天,應屬合理。」
實際上沒有親人照顧就不要寫,如在機構,需機構蓋章
強制汽車責任險,照顧者要簽名,身份證影印本在産物保險提供需人照顧證明書簽名,附身份證影印本,每天1200元,最長30天,
長期的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或民事賠償計算未來沒有照顧到也可以請求,只要診斷書有寫,按當地行情不需要身份證影本,因為身體或健康被侵害將來維持傷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被害人得請求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總額,但需扣除中間利息(88年度台上字第2355號
台灣車禍關懷協會 常務監事暨發言人
專訪27年經驗勞務理賠專家 黃才昱https://wp.me/p4kCYZ-4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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