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逾半年未排審總預算案 花蓮縣府函請內政部核定

[台灣新聞雲]記者劉至程/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115年度總預算案早於去(114)年10月14日即依法規送請審議,迄今仍遭縣議會擱置,程序委員會半年未排入審查,已逾法定期限;縣府於15)日「地方制度法」第40條函請內政部核定。

縣府函文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花蓮縣114年10月14日已將預算送交花蓮縣議會審議,如今已逾會計年度開始後三個月,議會仍未審議,為利縣政推動,特函文報請內政部核定。

地方制度法第40條:「…縣(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縣(市)政府發布之。…」

縣府補充說明,程序委員會要求「檢討修正預算、重編經費」,亦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2項「議會不得對預算案提議增加支出」之規定;縣府多次對外說明,依現行法律體系及行政院主計處93年11月18日處實一字第0930007273號函釋,並不存在「預算送達議會後,由議會要求行政機關重編預算」的法定程序。

花蓮縣政府重申,預算審議不應延宕,唯有讓資源及時到位,才能確保各項施政順利推行,並在關鍵時刻守護鄉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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