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離開駕駛座就不算駕駛

【離開駕駛座就不算駕駛?從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看保險理賠「駕駛行為」之機能性擴張】

爭點核心:何謂「駕駛行為」的法理解釋

​本案最核心的爭議,在於**「駕駛汽車」**此一行為範疇,究竟應採文義嚴格解釋(坐在駕駛座上操控車輛),抑或應採目的機能解釋(包含行車相關之必要處置)。

  • 保險公司立場:主張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離開駕駛座、人立於車外綁貨,不符合條款約定之「駕駛中」狀態。
  • 高院判決見解:採目的性擴張與機能解釋,認定駕駛行為不應僅局限於物理上的「在駕駛座內握方向盤」。

三層法理評論與解析

1. 目的性擴張:將「安全維護」納入駕駛一體性

駕駛車輛之目的在於「安全抵達目的地」。在行駛過程中,若發現貨物鬆脫、機件異狀或胎壓異常,下車排除危險、重新綁縛貨物或放置故障標誌,皆是維護道路安全不可或缺的附隨義務與合理延伸。高院認定此類行為與駕駛過程具備「時間與空間上的緊密連結」,不可切割,極具法理合理性。

2. 契約解釋原則的落實(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

當「駕駛汽車發生事故」文字產生語意範疇爭議時,依保險法規範,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若將所有離開駕駛座的必要處置皆排除在承保範圍外,將導致駕駛人傷害險(加保附加險)的保障功能被嚴重去化,背離消費者投保時對風險轉嫁的合理期待。

3. 避免道義風險與不當誘因

若採取保險公司的文義解釋,將造成極為荒謬的逆向誘因:司機發現貨物鬆脫時,若為了爭取保險保障而不敢下車綁緊,硬著頭皮繼續開,反而會引發更大的國道交通事故。法院的判決適時修正了這種可能引導駕駛人冒險駕駛的法律漏洞。

黃才昱09392-1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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